“水深则鱼悦,城强则贾兴”。营商环境是重要的发展基础。政府采购领域的营商环境如何优化?如何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与负担?安徽省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马秀梅认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应从减轻供应商负担着手,尤其是供应商资金负担。
禁收无依据的保证金
政府采购项目可以收取质量保证金吗?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哪些保证金有法律依据?哪些不应该收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说白了需要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负担,尤其应该减轻供应商的资金负担,这包括规范保证金收退等多个方面。”近日,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该市减轻供应商负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经验。
“一个项目单份保证金虽然不多,但如果供应商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多,林林总总的保证金加起来,给供应商造成的资金负担并不小。之前的监督检查工作,我们发现有些政府采购项目收取了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比如非工程项目在付款时扣除质量保证金等,这些无形中加重了供应商的资金负担。”宿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发现这些情况后,我们清退了无依据的保证金1138万元,并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保证金收退,严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切实为政府采购供应商减负。”
要求采购人支付代理费用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费用由采购人或供应商支付。为了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宿州市要求委托代理费用由采购人支付。
据了解,曾有供应商向宿州市财政局反映因项目流标、废标等问题,需由供应商支付的委托代理费用太高,导致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不赚反亏。“曾有供应商向我们反映,一个成交价不到60万元的项目,委托代理费用交了好几万元,因为采购人、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导致项目流标等产生的成本全都转嫁到了该供应商头上。”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解决问题,我们研究后出台文件规定委托代理费用由采购人支付,禁止转嫁委托代理成本、让采购人有成本控制意识,才能倒逼采购人规范操作、引导采购人选择操作规范的代理机构,让项目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这也减轻了供应商的负担,相关规定正式执行后,再没有供应商反映委托代理费用太高的问题。”